第一条 为了培育优良种畜,提高种畜遗传质量,向社会推荐优良种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优良种畜,是指个体符合品种标准,综合鉴定等级为一级以上的种畜。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良种畜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畜牧总站组织开展全国性优良种畜登记。省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优良种畜登记。
畜牧行业协会配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实施优良种畜登记工作。
第四条 饲养《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牛、羊、猪、马、驴、骆驼、鹿、兔、犬等家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申请优良种畜登记,任何机构不得强制。
第五条 申请优良种畜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资格;
(二)畜牧主管部门备案的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三)国家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内的养殖户;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种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